小麦“宁麦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2019年)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因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麦“宁麦13”品种权,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为小麦“宁麦13”,品种权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8日,授权日为2008年1月1日,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品种权号为CNA20040423.7。
2006年2月28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明天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授予明天公司在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生产、销售“宁麦13”的种子,出现侵权行为的,可以明天公司名义起诉或者请求行政调处。万隆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程勇,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8年9月17日,舒城县农业委员会根据举报对万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万隆公司2间仓库存放5种白色袋包装的小麦品种。农委会后将抽检的“宁麦18”、“苏麦188”、“杨麦13”3个样品送检,发现标有“宁麦18”小麦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存在异位点13个,以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案、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9月12—28日期间,藏友福向种粮农民发送种子出芽照片,商谈“宁麦13”销售事宜,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通过微信向藏友福转款5.4万元,购买“宁麦13”麦种。2018年9月29日,万隆公司出具物资欠条载明:欠货单位藏友福,品种精选红麦,规格50斤,件数800件,数量40000斤,经办人程勇。2018年9月30日,王晓军到位于江苏省盱眙县维桥工业园区18号的丰登种业公司院内接收麦种,交接的麦种只有无任何标识的白皮包装种子和标有“宁麦18”字样绿皮包装种子,没有标有“宁麦13”字样的麦种。王晓军随机抽取4袋种子(白皮和绿皮包装的各2袋),在现场公证装箱封存。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2018)淮盱证民内字第749号公证书记载上述麦种的交接与取证过程。明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万隆公司、藏友福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经申请,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3日到万隆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于2018年11月13日委托舒城农业委员会抽样。
一审法院确认“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处于保护期限内,明天公司经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为适格原告。虽然本案被告涉及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责任的问题,但该案的处理结果不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本案不必中止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天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万隆公司的库存产品、物资欠条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万隆公司和藏友福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宁麦13”麦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明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明天公司坚持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的作为证据外,并补充说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万隆公司、藏友福并未否认与种粮农户进行微信聊天的事实,也未否认录音、视频、照片中反映的声音、画面是其本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反映出双方从洽谈、实地查看、到商谈价格、包装、装车、再到转款、开票等购买全过程,各类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上高度一致,且相互印证,另外程勇承认,当地的红麦就是“宁麦13”,判定万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宁麦13”种子构成品种权侵权,藏友福参与售卖过程并收取货款,为万隆公司侵权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万隆公司、藏友福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赔偿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含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并辅以公证程序确定品种权侵权成立的典型案例,属于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品种权人有效维权的主要难题。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品种权人及其委托人将侵权种子的销售全过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照片以及公证程序等方式予以确定,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控侵权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实施了销售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如实记录侵权种子购买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视频,以及反映侵权种子交接过程的公证书,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反映的内容是被控侵权人的真实表达,属于真实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录音、拍摄视频未经被控侵权方同意,而否定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本案为品种权人如何有效进行维权取证提供了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