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郑麦902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2019年)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3616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公司)因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侵害小麦“郑麦9023”品种权,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为小麦“郑麦9023”,品种权申请日为2002年1月21日,授权日为2003年3月1日,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品种权号为CNA20020004.6。
2017年9月21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授予皖垦种业公司在安徽省区域享有“郑麦9023”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生产经营、与其他单位联合生产经营、依法独立进行维权、打假、诉讼等)。授权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1日。2017年10月24日,皖垦种业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代理人在商铺门头标有“西湖麦种”处购买两袋标有“郑麦9023”的麦种,索取销售票据及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按程序在公证处对两袋麦种现场封存,一袋交由申请人保管,另外一袋留存于公证处,并出具(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7431号公证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麦9023”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皖垦种业公司经授权获得对“郑麦9023”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证明向东修理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安徽省区内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向东修理部没有证明其出售的“郑麦9023”有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明其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定向东修理部构成品种权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皖垦种业公司5万元。
向东修理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种子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这些证据包括:(1)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神种业公司)对河南省农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种业公司)的授权书;(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C(豫周西)农种经许字(2015)第0003号和C(豫周西)农种生许字(2015)第0011号;(3)农垦种业公司授权向东修理部为其农作物种子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二审法院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对于向东修理部是否构成侵权,认为皖垦种业公司对“郑麦9023”享有的安徽省区域内独占经营权是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就经营渠道所做的特殊安排,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创设,属于相对性权利,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皖垦种业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向东修理部。向东修理部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审查了所销售种子的生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检验检疫证等证件,尽到了善良销售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农垦种业公司未在安徽省区域取得“郑麦9023”的生产经营权,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向东修理部的涉案行为未侵害皖垦种业公司对“郑麦9023”享有的安徽省区域内独占经营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皖垦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皖垦种业公司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且部分证据涉嫌伪造,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官网公示的河南农垦公司编号为“C(豫周西)农种生许可(2015)第0011号”的生产许可证,其中不包含“郑麦902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提审,通过质证裁定对皖垦种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向东修理部提交的其他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地神种业公司授权农垦种业公司在河南省和湖北省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1日,向东修理部作为农垦种业公司农作物种子代理商销售“郑麦9023”等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定地域范围的独占许可,不能直接认定为独占许可,需要根据品种权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皖垦种业公司取得“郑麦9023”在安徽省区域的独占实施许可的品种权,其实质是一种普通许可,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后,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向东修理部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麦种取得品种权人的许可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条件,应承担品种权侵权责任。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向东修理部应赔偿皖垦种业公司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品种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典型案例,属于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案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个问题是用于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本案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取证证明被告实施了品种权侵权行为,获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交了所售麦种生产商的授权书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谨慎审查所售麦种的注意义务,获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以被告在二审中提交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伪造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对一审原告提交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官网公示的生产许可证打印件予以采信,由此证明一审被告没有尽到谨慎审查所售麦种合法来源的注意义务。第二个问题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人在品种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是目前品种权实施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中所指的“独占许可”,应根据品种权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判定。第三个问题是品种权根据地域划分不同许可区域的情况下,超出地域范围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是构成品种权侵权还是仅仅侵害了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合同创设的相对性权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明确,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出地域范围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构成品种权侵权。